政治雷達法律九二一地震災區禁治產人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 › 第3條

九二一地震災區禁治產人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禁治產人,指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宣告之禁治產人 。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九二一地震災區禁治產人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