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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禁治產人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 第8條

監護人為禁治產人設立信託管理財產時,應以信託或金融業者為受託人, 並指定至少一位公正人士為信託監察人。 監護人應於簽訂信託契約後十五日內,將信託契約一份送主管機關備查。 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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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