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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禁治產人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 第5條

法院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宣告禁治產,或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另 行指定或改定財產管理方法,而聲請人非主管機關者,並應將其裁定送達 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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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