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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禁治產人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 第7條

禁治產人之財產,應以支付禁治產人生活、醫療、復健及其他為禁治產人 利益之必要費用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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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