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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災區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暫行辦法 第2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之一規定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受災戶之本人、配 偶或直系親屬,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本辦法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 : 一、農民受災戶合法房屋因震損拆除者。 二、申請人無自用住宅及自用農舍者。 三、該農業用地所有權人應為農民受災戶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且在 本辦法發布前已取得者。 四、該農民受災戶依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者,以一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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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