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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災區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暫行辦法
› 第7條
九二一震災災區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暫行辦法 第7條
農舍興建圍牆以不超過法定基層建築面積範圍為限。 地下層每層興建面積不得超過基層建築面積,其面積列入總樓地板面積計 算。但防空避難設備、停車空間、機電設備空間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 計施工編
第一百六十二條
規定者,得扣除之。 興建之農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 農舍之放流水應排入排水溝渠,如排入灌溉專用渠道者,應經管理機關同 意;如排入私有水體者,應檢具所有人之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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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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