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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災區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暫行辦法 第6條

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應一次集中申請,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邀集十戶以上之農民,共同在一宗或數宗相毗連之農業用地整體規劃 興建農舍。各起造人持有之農業用地應位於同一鄉 (鎮、市、區) 或 毗鄰之鄉 (鎮、市、區) 。 二、參加集村興建之各起造人所持有之農業用地,其每戶農舍基層建築面 積計算依第五條標準辦理。 三、依前款規定計算出基層建築面積之總和為集村興建之全部農舍之基層 建築面積。其範圍土地為全部農舍之建築基地。 四、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建築基地建蔽率為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為百分之 一百二十。 五、農舍坐落之該宗農業用地應有道路通達,其面前道路寬度十戶至未滿 四十戶者為六公尺,四十戶以上者為八公尺。 六、建築基地與計畫道路境界線之距離不得小於八公尺。但基地面臨十五 公尺以上道路者,其距離為四公尺。因而退讓之土地得以空地計算。 七、集村興建農舍應整體規劃,法定空地應予綠美化。 已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之農民,不得重複申請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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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依本條例第二十條之一規定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受災戶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資格應符合下…第3條申請興建農舍之土地,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及國土保…第4條起造人申請建築農舍,應備具下列書圖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一、申請書…第5條個別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最小申請規模不得小於八百二十六平方公尺(二百五十坪),建築面積不得超…第7條農舍興建圍牆以不超過法定基層建築面積範圍為限。地下層每層興建面積不得超過基層建築面積,其面積…第8條集村興建農舍之設計、監造及承造應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及營造廠商為之。第9條都市計畫地區之農業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都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將已興建及未興…第10條起造人如有下列情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撤銷其建築許可:一、提出申請興建農舍之資…第1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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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