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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災區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暫行辦法
› 第5條
九二一震災災區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暫行辦法 第5條
個別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最小申請規模不得小於八百二十六平方公尺 ( 二百五十坪) ,建築面積不得超過該宗農業用地面積之百分之十,總樓地 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其簷 高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五平方公 尺。但重建戶得以原拆除面積為核准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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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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