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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災區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暫行辦法 第3條

申請興建農舍之土地,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及國土保安用地。 二、工業區內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 三、其他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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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