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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401條

檔案管理之檢核要項如左: 一、有無訂定分類表,是否適切。 二、點收、整理、編號、登記、入檔、檢檔等手續,是否迅速確實。 三、保管年限及檔案之存廢,已否明定。 四、是否如期辦理銷燬。 五、檔案庫房設置,是否安全。 六、有無收檔、調檔、歸檔及銷燬等統計資料。 七、檔案之保密,是否嚴格執行。 八、管理設備,是否符合標準。 九、縮影設備使用,是否良好。 十、檔案保管及整理,是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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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