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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403條

財產管理之檢核要項如左: 一、財產管理,是否按時登記;實際保管及使用之財產,是否與主 (會) 計單位之帳目相符。 二、財產增減表,是否依時造送。 三、財產之購置及營造,是否按照規定手續辦理,產權證件是否齊全完整 。 四、財產責任簽認手續,是否辦理齊全。 五、出租或租用之財產是否訂立契約,出借或借用之財產是否有借據。 六、財產之盤點,是否依期舉行,盤盈或盤虧之財產,有無查明情由依照 規定辦理。 七、廢舊不用之財產,是否及時處置或利用。 八、財產之保養狀況,是否依期檢查,損壞之財產是否及時整修或報廢。 九、財產之變賣,是否按照規定手續辦理。 十、財產應付之稅捐,是否按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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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