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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
› 第10條
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 第10條
事業申請一般許可文件或簡易許可文件之展延,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核發機關申請: 一、申請表。 二、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任職證明文件及同意查詢勞保資料同意書。 五、原核發之許可文件。 六、執行機關、處理機構或經政府機關核准廢棄物處理場(廠)同意處理其所產生之衍生廢棄物之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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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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