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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
› 第15條
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 第15條
事業所置之處理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事業應即指定代理人並於十五日內報請核發機關備查,並應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但負責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業務之甲級處理技術員,應於三十日內另聘之。技術員另聘時,該事業應於十五日內報請核發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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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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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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