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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 第12條

事業提供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接受委託處理廢棄物者,應置專任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一人。但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者,應置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二人,其中甲級處理技術員至少一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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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