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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 第8條

一般許可文件或簡易許可文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事業名稱及地址。 二、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處理廢棄物之種類、代碼、每月許可餘裕處理容量及處理方法。 四、場(廠)地點。 五、許可期限。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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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