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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獎懲辦法 第10條

獎懲事實,經審酌其動機、原因、影響、過去工作表現及事後態度,得酌 予加重或減輕其獎懲。 前項加重或減輕,其加重後之獎懲達記大功 (過) 以上或原應記大功 (過 ) 以上獎懲之減輕,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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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