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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獎懲辦法
› 第14條
交通事業人員獎懲辦法 第14條
交通事業機構未敘定資位人員之獎懲,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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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交通事業人員(以下簡稱事業人員)之獎懲,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3條
獎勵分左列八種:一、晉薪一級、給予獎章,並調升本資位較高職務,無職務可調升時,改給一個月薪額…
第4條
懲處分左列八種:一、免職。二、降薪一級,調任本資位較次職務,並察看三個月,察看期間,工作無進…
第5條
依本辦法免職之人員,各該事業機構不得復用。
第6條
記功記過人員,其情節有給予獎金或加處罰薪之必要者,得依左列規定辦理:一、記大功給予十至十五日…
第7條
本辦法所稱月薪額,指受獎懲人當月實領現金給與,給與包括之項目,由主管機關定之,所稱日薪額,指…
第8條
事業人員功過事實之認定,各依左列獎懲標準表之規定:一、郵政人員如附表一。二、電信人員如附表二…
第9條
事業人員具有其他足資獎懲之事實,獎懲標準未經列舉者,視其情節輕重,比照本辦法有關條款規定辦理…
第10條
獎懲事實,經審酌其動機、原因、影響、過去工作表現及事後態度,得酌予加重或減輕其獎懲。前項加重…
第11條
事業人員獎懲,依其權責劃分規定,由服務機構或陳報有關機構(關)核定,並依規定送銓敘機關審查登…
第12條
獎懲結果,應以書面行之。
第13條
依本辦法受記過以上懲處人員,認為懲處令所載事實,顯有不符時,得於收到懲處令後三十日內詳述事實…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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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交通事業人員獎懲辦法 全文
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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