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事業人員獎懲辦法 › 第6條

交通事業人員獎懲辦法 第6條

記功記過人員,其情節有給予獎金或加處罰薪之必要者,得依左列規定辦 理: 一、記大功給予十至十五日薪額獎金。 二、記功給予五日薪額獎金。 三、記大過處以十至十五日薪額罰薪。 四、記過處以五日薪額罰薪。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交通事業人員獎懲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