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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獎懲辦法 第13條

依本辦法受記過以上懲處人員,認為懲處令所載事實,顯有不符時,得於 收到懲處令後三十日內詳述事實,檢附有關證明,陳原核定機關,請求復 職,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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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