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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暫行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暫行組織規程規範各區監理所的組織、職責和任務,以確保公路監理業務的有效執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2-05-29・共 13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交通部 公路局 (以下簡稱公路局) 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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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公路局各區監理所 (以下簡稱各監理所) 設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 一、第一課:車輛檢驗、發照登記及審核管理事項。 二、第二課:汽車駕駛人執照及技工執照考驗、核發、審核及駕訓班管理 事項。 三、第三課:公民營汽車運輸業督導管理事項。 四、第四課:規費及代辦業務事項。 五、第五課:自用車輛違規裁罰事項。 六、第六課:營運車輛及機車違規裁罰,各類汽車違規申訴及路邊稽查等 事項。 七、資訊課:監理業務電腦化資料處理、電腦設施操作及維護事項。 八、總務室:文書、出納及庶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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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各監理所各置所長一人,承公路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副所長二人 (內 一人應以相當技術人員充任) ,襄理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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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各監理所各置課長七人 (內第一課課長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 、總務 室主任一人、副工程司二人、幫工程司、視察、稽查、工務員、課員、助 理工務員、辦事員、書記、業務士、技術士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暫行編 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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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各監理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助理員各若干人,其人數另 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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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各監理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辦事員各若干人,其人 數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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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各監理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助理員各若干人,其人數另 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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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各監理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分設下列各監理站: 一、臺北區監理所:設基隆、宜蘭、花蓮、板橋四個監理站。 二、新竹區監理所:設桃園、新竹市、苗栗三個監理站。 三、臺中區監理所:設臺中市、彰化、南投、豐原四個監理站。 四、嘉義區監理所:設臺南、雲林、麻豆三個監理站。 五、高雄區監理所:設屏東、臺東、澎湖、旗山四個監理站。 前項各監理站置站長、副站長各一人,並得視業務需要設三股至五股,股 置股長一人 (由課員、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 。各監理站得視業務需要設 置監理分站,各置分站長一人 (由課員、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 ,其餘所 需人員均就各監理所人員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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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各監理所為辦理公路汽車檢驗,得另設汽車檢驗站,置站長一人 (由幫工 程司以上人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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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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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各監理所為業務需要,得設行車管制站,其組織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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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各監理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監理所訂定,報公路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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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員 額│備 考│ ├───────┼───┼──────────┤ │所 長│ 一│ │ ├───────┼───┼──────────┤ │副 所 長│ 二│ │ ├───────┼───┼──────────┤ │副 工 程 司│ 二│ │ ├───────┼───┼──────────┤ │課 長│ 六│第一課課長由幫工程司│ │ │ (一)│以上人員兼任。 │ ├───────┼───┼──────────┤ │總 務 室 主 任│ 一│ │ ├───────┼───┼──────────┤ │視 察│ 一│ │ ├───────┼───┼──────────┤ │站 長│ 四│ │ ├───────┼───┼──────────┤ │副 站 長│ 四│ │ ├───────┼───┼──────────┤ │稽 查│ 一七│ │ ├───────┼───┼──────────┤ │幫 工 程 司│ 一三│ │ ├───────┼───┼──────────┤ │課 員│ 五四│ │ ├───────┼───┼──────────┤ │工 務 員│ 三二│ │ ├───┬───┼───┼──────────┤ │佐 級│業務類│一一六│ │ │跨 員├───┼───┼──────────┤ │ 級 │技術類│ 一九│ │ ├───┼───┼───┼──────────┤ │佐 級│業務類│ 五七│ │ ├───┼───┼───┼──────────┤ │ │業務類│ 四六│ │ │士 級├───┼───┼──────────┤ │ │技術類│ 二五│ │ ├───┴───┼───┼──────────┤ │小 計│四○○│ │ │ │ (一) │ │ ├─┬─────┼───┼──────────┤ │ │主 任│ 一│ │ │人├─────┼───┼──────────┤ │ │課 員│ 二│ │ │事├─────┼───┼──────────┤ │ │助 理 員│ 二│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 │室│ │ │等。 │ │ ├─────┼───┼──────────┤ │ │小 計│ 五│ │ ├─┼─────┼───┼──────────┤ │ │會 計主 任│ 一│ │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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