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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暫行組織規程 第12條

各監理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監理所訂定,報公路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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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公路局各區監理所(以下簡稱各監理所)設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一、第一課:車輛檢驗、發照…第3條各監理所各置所長一人,承公路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副所長二人(內一人應以相當技術人員充任),…第4條各監理所各置課長七人(內第一課課長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總務室主任一人、副工程司二人、幫…第5條各監理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助理員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人…第6條各監理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辦事員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第7條各監理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助理員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政…第8條各監理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分設下列各監理站:一、臺北區監理所:設基隆、宜蘭、花蓮、板橋四個…第9條各監理所為辦理公路汽車檢驗,得另設汽車檢驗站,置站長一人(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第10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理。第11條各監理所為業務需要,得設行車管制站,其組織另定之。第13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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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