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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暫行組織規程 第8條

各監理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分設下列各監理站: 一、臺北區監理所:設基隆、宜蘭、花蓮、板橋四個監理站。 二、新竹區監理所:設桃園、新竹市、苗栗三個監理站。 三、臺中區監理所:設臺中市、彰化、南投、豐原四個監理站。 四、嘉義區監理所:設臺南、雲林、麻豆三個監理站。 五、高雄區監理所:設屏東、臺東、澎湖、旗山四個監理站。 前項各監理站置站長、副站長各一人,並得視業務需要設三股至五股,股 置股長一人 (由課員、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 。各監理站得視業務需要設 置監理分站,各置分站長一人 (由課員、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 ,其餘所 需人員均就各監理所人員勻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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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