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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暫行組織規程 第11條

各監理所為業務需要,得設行車管制站,其組織另定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暫行組織規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交通部公路局(以下簡稱公路局)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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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