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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處務規程 第9條

監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車輛管理、牌照管理及委託代檢業務督導管理。 二、汽車駕駛執照及技工執照管理。 三、監理業務規劃、考核與行車安全規劃、教育、推廣、宣導及其稽查業務之督導。 四、交通裁罰、訴願、行政訴訟及強制執行業務之行政督導管理。 五、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籌設、審核、督導管理。 六、公務車、教練車與考驗車輛之採購規劃及督導管理。 七、車輛及道路工程機械保養維修、使用油料之督導管理。 八、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業務之督導管理及覆議工作。 九、經收監理規費之督導管理、處理民眾對本局相關業務問題之電話諮詢、轉接、陳情、派工等服務與其客服中心之規劃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公路監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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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