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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辦事細則規範高雄市區監理所辦理公路監理業務之內部組織、人員職責、工作流程及相關事項,以確保監理業務之有效執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8-01-23・共 1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 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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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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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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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所設下列科、室、站,並得應業務需要分股辦事: 一、考驗檢驗管理科。 二、牌照駕照管理科。 三、運輸稽查管理科。 四、汽燃費稽徵科。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會計室。 九、資訊室。 十、監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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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考驗檢驗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車輛檢驗業務及管理。 二、逾期檢驗車輛違規舉發。 三、委託代檢廠業務督導管理。 四、駕駛人考驗、發證。 五、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六、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督導管理。 七、其他有關考驗檢驗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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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牌照駕照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車輛申領牌照、異動、換照之審查、核發、登記。 二、牌照之管理、請領、收繳換發。 三、車輛編管。 四、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等裁決處罰、申訴、救濟。 五、職業駕駛人駕照審驗、註銷。 六、駕駛人發照、異動、變更、補換照登記。 七、技工執照發照。 八、其他有關牌照駕照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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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運輸稽查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交通安全教育與宣導。 二、違反公路法事件、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舉發、裁決處罰、申訴、救濟。 三、交通安全稽查。 四、汽車裝載整體物、動力機械及汽車裝載危險物品申請臨時通行證之核 發。 五、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查核及管理。 六、行政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相關業務。 七、其他有關運輸稽查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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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汽燃費稽徵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汽車、機車燃料使用費公告、開徵、免徵等業務。 二、汽車燃料使用費處分、執行等業務。 三、監理規費管理。 四、汽燃費及各項統計報表管理。 五、其他有關汽燃費稽徵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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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科、室、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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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人事室掌理本所人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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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政風室掌理本所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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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會計室掌理本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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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所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及協調推動。 二、本所資訊應用環境規劃及管理。 三、本所資通安全規劃及推動。 四、其他有關監理資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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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監理站掌理事項如下: 一、車輛檢驗、申領牌照、異動、換照之審查、核發、登記。 二、駕駛人考檢、發照及駕駛執照之異動、變更、補(換)照及審驗。 三、車籍及駕籍資料管理。 四、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業務。 五、車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等臨櫃查核。 六、文書、檔案、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七、其他有關各項公路監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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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本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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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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