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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辦事細則 第6條

牌照駕照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車輛申領牌照、異動、換照之審查、核發、登記。 二、牌照之管理、請領、收繳換發。 三、車輛編管。 四、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等裁決處罰、申訴、救濟。 五、職業駕駛人駕照審驗、註銷。 六、駕駛人發照、異動、變更、補換照登記。 七、技工執照發照。 八、其他有關牌照駕照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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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