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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辦事細則 第8條

汽燃費稽徵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汽車、機車燃料使用費公告、開徵、免徵等業務。 二、汽車燃料使用費處分、執行等業務。 三、監理規費管理。 四、汽燃費及各項統計報表管理。 五、其他有關汽燃費稽徵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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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