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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辦事細則 第14條

監理站掌理事項如下: 一、車輛檢驗、申領牌照、異動、換照之審查、核發、登記。 二、駕駛人考檢、發照及駕駛執照之異動、變更、補(換)照及審驗。 三、車籍及駕籍資料管理。 四、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業務。 五、車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等臨櫃查核。 六、文書、檔案、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七、其他有關各項公路監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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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