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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辦事細則
› 第10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辦事細則 第10條
人事室掌理本所人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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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第3條
秘書權責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三、各單位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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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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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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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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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政風室掌理本所政風事項。
第12條
會計室掌理本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3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一、本所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及協調推動。二、本所資訊應用環境規劃及管理。…
第14條
監理站掌理事項如下:一、車輛檢驗、申領牌照、異動、換照之審查、核發、登記。二、駕駛人考檢、發…
第15條
本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6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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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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