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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蘇澳港分局暫行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蘇澳港分局暫行組織規程規範蘇澳港分局的組織架構、業務職責及人員編制,目的是為了有效推動港務管理工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3-01-10・共 1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交通部 基隆港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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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蘇澳港分局 (以上簡稱本局) 設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航課:港灣設施、船舶指泊、信號指揮、船舶檢丈監理、海事評議 及港勤船舶之管理等事項。 二、業務課:港埠業務規劃、港埠營運、碼頭工人管理等事項。 三、工務課:土木、船機、機具、工程規劃、設計、督導、考核及接受代 辦工程等事項。 四、行政室:管考、法規、公共關係、機要、編譯、動員、防護、通信、 文書、檔案、庶務、出納、採購及其他不屬課、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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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分局置分局長一人,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局務;副分局長一人,襄理 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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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分局置秘書一人、課長三人 (內港航課長由技正兼任,工務課長由工程 司兼任) 、正工程司三人、技正一人、副工程司四人,並置行政室主任、 幫工程司、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兼任) 、技士、工務員、課員、倉庫管 理員、辦事員、技佐、倉庫副管理員、書記、領班、業務工、技術工、船 長、輪機長、大副、大管輪、船副、管輪、正駕駛、正司機、副駕駛、副 司機、小船駕駛、各類船工 (匠) 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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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分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並罝課員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 定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蘇澳港分局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員 額│備 考│ ├───────┼───┼──────────────────┤ │分局長 │一 │ │ ├───────┼───┼──────────────────┤ │副分局長 │一 │ │ ├───────┼───┼──────────────────┤ │秘書 │一 │ │ ├───────┼───┼──────────────────┤ │課長 │一 │港航課課長由技正兼任、工務課課長由幫│ │ │ (二) │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 │ ├───────┼───┼──────────────────┤ │正工程司 │三 │ │ ├───────┼───┼──────────────────┤ │技正 │一 │ │ ├───────┼───┼──────────────────┤ │副工程司 │四 │ │ ├───────┼───┼──────────────────┤ │所長 │一 │棧埠管理所。 │ ├───────┼───┼──────────────────┤ │主任 │ (二) │港埠工程所及船機修理所主任由幫工程司│ │ │ │以上人員兼任。 │ │ │ │以上為高員級以上人員。 │ ├───────┼───┼──────────────────┤ │行政室主任 │一 │ │ ├───────┼───┼──────────────────┤ │倉庫主任 │二 │ │ ├───────┼───┼──────────────────┤ │幫工程司 │六 │ │ ├───────┼───┼──────────────────┤ │勞工安全衛生管│ (二) │由工務員、課員或倉庫管理員以上人員兼│ │理員 │ │任。 │ ├───────┼───┼──────────────────┤ │工務員 │四 │ │ ├───────┼───┼──────────────────┤ │課員 │一○ │ │ ├───────┼───┼──────────────────┤ │倉庫管理員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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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分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 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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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分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 定之,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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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分局為辦理棧埠裝卸及倉儲等業務,設棧埠管理所,置所長,並設第一 及第二庫區,各置倉庫主任,其餘所需人員,均由本局總員額內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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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分局辦理港埠工程及維護港區設施,設港埠工程所,置主任 (由各級工 程司兼任) ,其餘所需人員,均由本分局總員額內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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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分局為辦理船機維護與檢修,設船機修理所,置主任 (由各級工程司兼 任) ,其餘所需人員,均由本分局總員額內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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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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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分局及所屬各機構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件。但會計、 人事、政風人員之任用,尚須合於會計、人事、政風人員之任用資格,並 依現行有關任用程序之規定辦理;至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 ,得繼續適用相關法律規定至其離職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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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分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分局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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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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