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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蘇澳港分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分局為辦理船機維護與檢修,設船機修理所,置主任 (由各級工程司兼 任) ,其餘所需人員,均由本分局總員額內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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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