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112.10.04訂定)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規範民航人員訓練所之組織、業務、訓練、考核及管理等事項,確保民航人員之訓練品質,以提升航空運輸安全與服務水準。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10-04・共 11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4 條教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計畫之擬訂及彙編。
二、訓練計畫需求之審查及規劃。
三、訓練計畫之擬訂、實施及管考。
四、師資遴選、訓練、聘任、調派、協調及管理。
五、新知識、新技術、教學方法之蒐集研究及擬訂。
六、訓練教材、書籍之蒐集及編審。
七、訓練業務法規、程序之研擬、修編及訓練技術文件之處理。
八、訓練協調會議之召集、執行及管考。
九、訓練成果之統計、分析及處理。
十、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培訓推廣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培訓推廣計畫之擬訂、實施及管考。
二、培訓業務之研究、評估及推廣。
三、培訓班次師資之選聘、協調及管理。
四、民航相關單位開課計畫、審查會議及培訓計畫之研擬。
五、民航相關單位委託訓練計畫之規劃辦理。
六、民航人才訓練資源、技術之蒐集、規劃、諮詢、輔導及協調。
七、國內外培訓機構之聯繫、協調、合作及交流。
八、資訊作業之管理及資通安全之維護。
九、其他有關培訓推廣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實習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民航人員實習訓練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管考。
二、民航人員在職訓練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管考。
三、民航人員訓練實習及電腦化教學之執行。
四、在職訓練師資之選聘、調配、管理及協調。
五、實習教材、教具、教學設備之蒐集、策劃及改進。
六、在職訓練個人資料之建立。
七、實習見學及觀摩之策劃。
八、遠距教學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管考協調事項。
九、其他有關實習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類經費、專款、有價證券之出納、保管、登記及核對。
二、民航專業訓練器材、一般財產物品之購置、保管、供應、修繕、調配、登記及處理。
三、員工薪餉製發、勞工保險及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之簽辦。
四、安全、勞工、集會、辦公處所及車輛之管理。
五、印信典守、公文收發、分文、繕校、稽催、管制、統計及考核。
六、工級人員僱用、考核及退撫案件之審查。
七、檔案、圖書及出版品申請之管理。
八、不屬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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