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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112.10.04訂定) 第11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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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