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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112.10.04訂定) 第9條

本所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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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第3條本所設下列科、室:一、教務科。二、培訓推廣科。三、實習科。四、秘書室。第4條教務科掌理事項如下:一、施政計畫之擬訂及彙編。二、訓練計畫需求之審查及規劃。三、訓練計畫之擬…第5條培訓推廣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培訓推廣計畫之擬訂、實施及管考。二、培訓業務之研究、評估及推廣。…第6條實習科掌理事項如下:一、民航人員實習訓練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管考。二、民航人員在職訓練計畫之擬…第7條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各類經費、專款、有價證券之出納、保管、登記及核對。二、民航專業訓練器…第8條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10條本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第11條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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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