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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89.12.07訂定) 第10條

本所公務權責分為三層,所長、副所長為第一層;組長、人事管理員及會計員為第二層;各承辦員為第三層,各層級主管於公出、請假時,由各該層指定代理人行其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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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