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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89.12.07訂定)
› 第12條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89.12.07訂定) 第12條
本所各級人員處理授權事務,分別負下列責任: 一、處理事務如有錯誤或顯然越權者,依法負責。 二、引用法令案例或文字數字及行文手續之錯誤,由擬稿人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該主管連帶負責。 三、文件繕寫錯誤,由承繕及校對人員負責。 四、文書款項及物品之收發,如有遺漏或錯誤,由經辦人負責。 五、其他錯誤事項,依據職務說明書之規定,分別依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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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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