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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間投資交通建設案件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 第11條
交通部民間投資交通建設案件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第11條
經評定為最優申請案件之申請人,未能依本條例
第三十八條
規定按評定規定時間籌辦並與主辦機關完成興建、營運之簽約手續時,是否延展簽約期限或同意次優申請案件之申請人遞承,或另行公告重新徵求投資人,應由甄審委員會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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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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