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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間投資交通建設案件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第3條

甄審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九人,由本部部長或部長授權之主辦機關首長就本部及所屬或相關機關業務主管、高級職員以及專家、學者聘兼之。其中專家、學者應佔三分之一以上。甄審委員甄審時,如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自行迴避。 甄審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為當然委員,綜理會務,由部長或部長授權之主辦機關首長兼任,或由甄審委員互推擔任;置副召集人一人,襄助處理會務,由召集人就委員中指定,或由甄審委員互推之。 甄審委員會組成後,委員有出缺時,依第一項程序遴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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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核依本條例參與興建、營運交通建設之申請案件,應依個案設置或授權主辦…第4條甄審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承召集人之命負責相關工作之推動。甄審委員會之行政及幕…第5條甄審委員會委員及各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或交通費。前項費用由該建設…第6條甄審委員會視獎勵民間投資交通建設案件審議之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第7條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營運之交通建設,於公告徵求民間參與前,主…第8條甄審委員會收受申請案件後,應就資格文件及公告所規定需檢附之資料作形式審查,其有缺件者應通知限…第9條經完成形式審查案件,應由甄審委員會依第七條所決定之評決方法進行審查。第10條民間投資交通建設案件,依法公告徵求投資人,僅有一家申請人提出申請並符合規定之資格條件,經甄審…第11條經評定為最優申請案件之申請人,未能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按評定規定時間籌辦並與主辦機關完成興…第12條甄審委員會於該交通建設案件之申請人完成興建、營運契約及融資契約之簽訂後裁撤之。第13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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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