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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間投資交通建設案件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 第8條
交通部民間投資交通建設案件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第8條
甄審委員會收受申請案件後,應就資格文件及公告所規定需檢附之資料作形式審查,其有缺件者應通知限期補件,逾期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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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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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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