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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間投資交通建設案件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第7條

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營運之交通建設,於公告徵求民間參與前,主辦機關應擬訂評定最優申請案件之評決方法及評審時程送甄審委員會審議。 甄審委員會應就主辦機關所擬訂評決方法及評審時程進行審議,經通過後呈報部長或授權之機關首長核定,再由主辦機關併同公告。 前項經公告之評決方法及評審時程得經甄審委員會決議後變更之。但變更時應充分考量申請人修正相關文件所需之準備時間。其變更後之評決方法及評審時程應由主辦機關以書面通知各申請人或另行公告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交通部民間投資交通建設案件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條經完成形式審查案件,應由甄審委員會依第七條所決定之評決方法進行審查。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核依本條例參與興建、營運交通建設之申請案件,應依個案設置或授權主辦…第3條甄審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九人,由本部部長或部長授權之主辦機關首長就本部及所屬或相關機關業務主…第4條甄審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承召集人之命負責相關工作之推動。甄審委員會之行政及幕…第5條甄審委員會委員及各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或交通費。前項費用由該建設…第6條甄審委員會視獎勵民間投資交通建設案件審議之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第8條甄審委員會收受申請案件後,應就資格文件及公告所規定需檢附之資料作形式審查,其有缺件者應通知限…第9條經完成形式審查案件,應由甄審委員會依第七條所決定之評決方法進行審查。第10條民間投資交通建設案件,依法公告徵求投資人,僅有一家申請人提出申請並符合規定之資格條件,經甄審…第11條經評定為最優申請案件之申請人,未能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按評定規定時間籌辦並與主辦機關完成興…第12條甄審委員會於該交通建設案件之申請人完成興建、營運契約及融資契約之簽訂後裁撤之。第13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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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