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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間投資交通建設案件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第6條

甄審委員會視獎勵民間投資交通建設案件審議之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召集人召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指派他人代理。 甄審委員會須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議,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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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