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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間投資交通建設案件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第4條

甄審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承召集人之命負責相關工作之推動。甄審委員會之行政及幕僚工作由該建設案件之主辦機關辦理。 主辦機關得應甄審委員會要求設置工作小組,協助甄審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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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