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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暫行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暫行組織規程規範臺灣鐵路管理局下設分支機構的組織架構、職責權限及管理辦法,以確保鐵路運輸業務之順暢經營與管理。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5-07-19・共 19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交通部 臺灣鐵路管理局暫行組織規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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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局運務處為辦理行車及客貨車車調輛調度、客貨運輸、列車編組等事項 ,得設下列各所、場、段、組、站: 一、調度總所、台北、彰化、高雄、花蓮調度所。 二、七堵調車場。 三、台北、台中、高雄、宜蘭、花蓮等五運務段,各設車班組,台北四組 、台中一組、高雄二組、宜蘭一組、花蓮一組、勞工安全衛生室。 四、台北、台中、高雄設特等站。其餘設一、二、三等站及簡易站各若干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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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局電務處為辦理電氣通訊、號誌、中央控制行車制及電化行車設備養護 、電務新設工程之規劃施工,全線電訊系統監視指揮、障礙分析及電話室 之管理等,得設下列各段、中心: 一、台北、彰化、高雄、花蓮等四電務段及台北、彰化等二號段。各段得 設分駐所,高雄、花蓮電務段及台北、彰化號誌段設勞工安全衛生室 。 二、台北、新竹、彰化、嘉義、台南等五電力段得設電力調配室。 三、電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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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局工務處為辦理鐵路工程、路線保養、房屋營繕、軌道之機械養路作業 、鋼樑維修加固等事項,得設下列各段、隊: 一、宜蘭、台北、台中、嘉義、高雄、花蓮、台東工務段,得設勞工安全 衛生室。 二、第一、第二養路機械隊。 三、鋼樑隊,得設勞工安全衛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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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局機務處為辦理動力車及客貨車之檢車保養及動力車之駕駛、檢查、保 養等事項得設下列各段: 一、七堵、台北、彰化、高雄、花蓮機務段、板橋、新竹、台中、嘉義、 宜蘭、台東機務分段,機務段得視業務需要於轄區重要地點設分註所 、勞工安全衛生室。 二、七堵、台北、彰化、高雄檢車段,新竹、嘉義、高雄港檢車分段,檢 車段得視業務需要於轄區重要地點設分註所、勞工安全衛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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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局材料處為辦理材料倉庫運輸管理及全路材料預算編制及管制調度等事 項得設下列各廠、中心。 一、台北、松山、高雄、花蓮材料廠,并得視業務需要於沿線重要地點設 材料庫。 二、材料管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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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企劃處為辦理電子計算機操作,提高管理及營運有關資訊之建立運用及供 應事項得設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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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運務處調度總所置所長一人、副所長一人、組長四人 (由主任調度員或技 術人員兼任) 、各調度所各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七堵調車場置場長 一人,各運務段各置段長一人、副段長二人。 除前項人員外,調度總所並置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 (兼任) 主任調度員、 副主任調度員、幫工程司、調度員、工務員、副調度員、課員、事務員、 電報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兼任) 、司事、電報佐理、汽車司機、運 務工等各若干人;七堵調車場並置總務主任、輸送主任、運轉主任、副站 長、勞工安全管理員、勞工衛生管理員 (兼任) 、站務員、電報員、站務 佐理、電報佐理、運務工等各若干人。 各運務段並置勞工安全衛生主任 (專任或兼任) 、勞運稽查、主任事務員 、車班主任、車班管理員、勞工安全管理師 (兼任) 、勞工衛生管理師 ( 兼任) 、站長、站務主任、替班站長、副站長、列車長、事務員、車長、 站務員、電報員、站務佐理、電報佐理、運務工、汽車司機等各若干人, 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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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電務處各電務、號誌、電力段各置段長一人、電務段置副段長二人、台北 號誌段置副段長二人、彰化號誌段置副段長三人、台北、彰化、台南三電 力段各置副段長二人,其餘各置副段長一人 (均由相當技術人員兼任) , 電訊中心置主任、副主任各一人 (均由相當技術人員兼任) 。 除前項人員外,各電務段並置正工程司五人、副工程司十人及技術主任 ( 由技術人員兼任) 、分駐所主任 (由技術人員兼任) 、總機室主任 (由技 術人員兼任) 、勞工安衛生主任 (專任或兼任) 、幫工程司、勞工安全衛 生管理員 (兼任) 、工務員、助理工務員、監工員、主任事務員、事務員 、司事、技術領班、技術副領班、技術助理、庫守、業務工等各若干人。 各號誌段並置正工程司五人、副工程司五人及技術主任 (由技術人員兼任 ) 、分駐所主任 (由技術人員兼任) 、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幫工程司、 工務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兼任) 、助理工務員、監工員、主任事務 員、事務員、司事、技術領班、技術副領班、技術助理、庫守各若干人。 各電力段並置正工程司六人、副工程司六人及工作主任 (由技術人員兼任 ) 、技術主任 (由技術人員兼任) 、電力調配室主任 (由技術人員兼任) 、勞工安全衛生主任 (兼任) 、幫工程司、工務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兼任) 、助理工務員、監工員、司機員、主任事務員、事務員、司事、 技術領班、技術助理、庫守、業務工等各若干人。電訊中心並置正工程司 一人、副工程司一人及幫工程司、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 (兼任) 、工務員 、主任事務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兼任) 、助理工務員、監工員、事 務員、司事、技術領班、技術助理、業務工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 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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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工務處各工務段各置段長一人、副段長二人、各養路機械隊、鋼樑隊各置 隊長一人 (均由相當技術人員兼任) 。 除前項人員外,各工務段並置正工程司十九人、副工程司卅二人,及施工 主任 (由技術人員兼任) 、養路主任 (由技術人員兼任) 、產業主任 (由 技術人員兼任) 、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主任事務員、幫工程師、工務員 、勞工安全管理師 (兼任)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兼任) 、助理工務員 、養路監工員、橋樑監工員、建築監工員、號誌監工員、事務員、司事、 練習生、技術領班、技術副領班、技術助理、查道車司機、汽車司機、庫 守、技術工、號誌工、業務工等各若干人。 各養路機械隊並置正工程司二人、副工程二人及工務主任 (由技術人員兼 任) 、主任事務員、幫工程司、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 (兼任) 工務員、勞 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兼任) 、助理工務員、監工員、事務員、司事、技術 領班、技術副領班、技術助理、汽車司機、庫守、技術工、業務工等各若 干人。 鋼樑隊並置正工程司二人、副工程三人、工務主任 (由技術人員兼任) 、 施工分隊長 (由技術人員兼任) 、主任事務員、幫工程司、工務員、勞工 安全衛生室主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兼任) 、助理工務員、事務員、 監工員、司事、技術領班、技術副領班、技術助理、汽車司機、庫守、技 術工、業務工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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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機務處各機務段各置段長一人、副段長二人、各分段各置分段長一人。各 檢車段各置段長一人,台北、高雄二段各置副段長二人,七堵、彰化二段 各置副段長一人,各分段各置分段長一人 (均由相當技術人員兼任) 。 除前項人員外,各機務段並置正工程司十人、副工程司十九人及運轉主任 (由技術人員兼任) 、指導主任 (由技術人員兼任) 、檢查主任 (由技術 人員兼任) 、修繕主任 (由技術人員兼任) 、檢修主任 (由技術人員兼任 ) 、檢車主任 (由技術人員兼任) 、機電主任 (由技術人員兼任) 、分駐 所主任 (由技術人員兼任) 、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勞工安全管理師 (兼 任)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兼任) 、機車調度員 (兼任) 、幫工程司、 主任事務員、工務員、機車長、助理工務員、整備員、事務員、監工員、 司事、司機員、技術領班、技術副領班、技術助理、汽車司機、機車助理 、庫守、號誌工、唧機工、業務工、技術工等各若干人。 各檢車段並置正工程司六人、副工程司七人及運轉主任 (由技術人員兼任 ) 、修繕主任 (由技術人員兼任) 、檢車主任 (由技術人員兼任) 、機電 主任 (由技術人員兼任) 、技術主任 (由技術人員兼任) 、分駐所主任 ( 由技術人員兼任) 、主任事務員、幫工程司、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勞工 安全衛生管理員 (兼任) 、工務員、助理工務員、事務員、監工員、檢車 員、司車、技術領班、技術副領班、技術助理、檢車助理、庫守、唧機工 、業務工、技術工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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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材料處各材料廠各置廠長一人、台北、松山、兩廠各置副廠長一人、材料 管制中心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 除前項人員外,各材料廠並置副工程司一人及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 (兼任 ) 、主任事務員、庫主任、工務員、助理工務員、事務員、司事、技術助 理、汽車司機、庫守、守衛班長、業務工等若干人。材料管制中心並置主 任課員、幫工程司、課員、事務員、司長、業務工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 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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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企劃處資訊中心置主任一人 (由企劃處副處長兼任) 、副主任二人、設計 組長、作業組長、資料組長各一人,並置正工程司一人,應用系統分析師 二人 (內一人由正工程司兼任) 、副工程司二人及幫工程司、主任設計師 、程式設計師、主任作業師、電腦作業師、主任機械維護師、主任管制師 、資料管制師、程式設計員、電腦作業員、資料管制員、機械維護員、工 務員、主任課員、課員、司事、汽車司機、業務工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 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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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行政處票務中心置主任一人,並置主任事務員、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 (兼 任) 、事務員、司事、技術領班、庫守、業務工、技術工等各若干人,其 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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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運務處各運務段設人事室,各置主任一人,運務處調度總所置人事管理員 一人、運務處七堵調車場、工務處各工務段、各養路機械隊、鋼樑隊、機 務處各機務段、各檢車段、電務處各電務、號誌、電力段、行政處票務中 心各置人員管理員一人。除前項人員外,各運務段人事室並置助理員各若 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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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運務處各運務段設政風室各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佐理員若干人,其員 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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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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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各分支機構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分支機構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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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 │隸│機│ │ │ │ │屬│關│職 稱│ │備 註│ │單│名│ │ │ │ │位│稱│ │ │ │ ├─┼─┼───────────┼─────┼────────┤ │運│調│所長 │一 │ │ │務│度├───────────┼─────┼────────┤ │處│總│副所長 │一 │ │ │ │所├───────────┼─────┼────────┤ │ │ │組長 │ (四) │ │ │ │ ├───────────┼─────┼────────┤ │ │ │主任 │四 │ │ │ │ ├───────────┼─────┼────────┤ │ │ │副主任 │一 │ │ │ │ ├───────────┼─────┼────────┤ │ │ │主任調度員 │一一 │ │ │ │ ├───────────┼─────┼────────┤ │ │ │副主任調度員 │一○ │ │ │ │ ├───────────┼─────┼────────┤ │ │ │幫工程司 │五 │ │ │ │ ├───────────┼─────┼────────┤ │ │ │調度員 │六五 │ │ │ │ ├───────────┼─────┼────────┤ │ │ │副調度員 │八七 │ │ │ │ ├───────────┼─────┼────────┤ │ │ │工務員 │二 │ │ │ │ ├───────────┼─────┼────────┤ │ │ │課員 │一 │ │ │ │ ├───────────┼─────┼────────┤ │ │ │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 │ (四) │ │ │ │ ├───────────┼─────┼────────┤ │ │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 (一) │ │ │ │ ├──┬────────┼─────┼────────┤ │ │ │員級│業務類 │一 │ │ │ │ ├──┼────────┼─────┼────────┤ │ │ │佐級│業務類 │九 │ │ │ │ ├──┼────────┼─────┼────────┤ │ │ │士級│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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