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暫行組織規程 › 第12條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暫行組織規程 第12條

材料處各材料廠各置廠長一人、台北、松山、兩廠各置副廠長一人、材料 管制中心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 除前項人員外,各材料廠並置副工程司一人及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 (兼任 ) 、主任事務員、庫主任、工務員、助理工務員、事務員、司事、技術助 理、汽車司機、庫守、守衛班長、業務工等若干人。材料管制中心並置主 任課員、幫工程司、課員、事務員、司長、業務工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 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暫行組織規程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