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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暫行組織規程
› 第3條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暫行組織規程 第3條
本局電務處為辦理電氣通訊、號誌、中央控制行車制及電化行車設備養護 、電務新設工程之規劃施工,全線電訊系統監視指揮、障礙分析及電話室 之管理等,得設下列各段、中心: 一、台北、彰化、高雄、花蓮等四電務段及台北、彰化等二號段。各段得 設分駐所,高雄、花蓮電務段及台北、彰化號誌段設勞工安全衛生室 。 二、台北、新竹、彰化、嘉義、台南等五電力段得設電力調配室。 三、電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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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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