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 第10條

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10條

人力供應業者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之個人資料,應於蒐集、處理或利用前,確認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