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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 第17條
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17條
人力供應業者為維護其保有個人資料之正確性,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 一、檢視個人資料於蒐集、處理或利用過程,有無錯誤。 二、定期檢查資料,發現錯誤者,適時更正或補充。未為更正或補充者,於更正或補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三、有爭議者,依本法
第十一條
第二項規定就爭議資料之處理或利用,建立相關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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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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