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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12條

人力供應業者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除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之資料外,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 一、確認蒐集、處理個人資料符合特定目的及法定要件。 二、確認利用個人資料符合特定目的必要範圍;於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檢視是否具備法定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要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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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