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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14條

人力供應業者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 一、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二、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並通知所屬人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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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