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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 第13條

被害人符合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情事者,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應於其居留期限屆滿前,協助申請延長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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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